2009年3月13日星期五

新京报:直面社会矛盾,应当取消“零信访”

日前,全国政协委员盛昌黎就“两高报告”指出,目前许多地方将信访量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不合理,尤其是“零信访”的口号应该取消。

概括起来,盛昌黎委员的理由主要有两点,一是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,公民有意见,没有什么不能说的;二是信访的功能不可抹杀,而“零信访”则可能会堵塞言路,加深公民与政府之间的隔阂。

前者论的是权利。如宪法明确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,有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。”这意味着信访本是宪法权利,出现信访不过是公民行使这一权利的结果,是民众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实现的合法自救。公安部信访办也曾表示,大多数信访群众的诉求都是有道理的。

后者论的是政治传播的效果。信访工作既是架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,也是观察政府与社会的窗口。一方面,透过信访,政府可以及时发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和差错,有则改之,无则加勉;另一方面,就维护社会公正与扼制贪污腐败而言,信访可以说是一个“ 警报器”。如果片面追求“零信访”,既否定了信访工作的价值与意义,同时也掩盖甚至压制了社会矛盾,为不必要的冲突埋下伏笔。

事实也一次次证明,压低信访量从来不能真正解决信访问题,而将“零信访”作为口号与目标,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,常常会矫枉过正,适得其反。在转型时期,随着利益的不断分化,社会矛盾突显,即使信访量增加一些,也是这个时代应有的特征,地方管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处理,而不要把信访都看成是“惹是生非”、给地方政府或者基层单位“抹黑”。

当然,谁都不愿意看到信访现象的出现,如果一个地区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信访,那当然是值得祝贺的。但需要警惕的是,我们生活在“初级阶段”,对许多地方来说,追求“零信访”的“政治洁癖”,注定是一项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”。信访数量虽然可以作为民情的一种参考,但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。而当“零信访”成为考核干部的标准,实际上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制造了压力,并将这种压力在其传递过程中放大。

显而易见,正是因为“零信访”目标对利益相关的权力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形成政治压力,所以,为了追求“零信访”,有些部门或者决策者可能会不遗余力地孤立、打压其治下的正在或者可能上访的民众。甚至,为了完成“零信访”的政治任务,一些原本可以轻易解决的问题也会因为某种荒诞的逻辑而有意拖延。

简而言之,“零信访”这一制度设计所导致的结果是:于政府于民众,皆是受损而不受益。

既然追求“零信访”在许多地方从一开始便已经沦为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,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,那么,取消“零信访”考核目标势在必行。众所周知,在一个功能正常的社会,消除信访不应该成为政府的目的,政府真正要努力做的是消除导致信访不断出现的根源,如社会不公正,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对民众权利的侵害,社会成员之间的弱肉强食等,而不是消除信访本身。惟其如此,才有可能自然而然地渐渐接近“零信访”,达至社会的和谐。